3•15属于消费者的日子——记高二(2)班升旗仪式
发布时间:2016年06月16日      来源:上海市向明中学

    众所周知,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,1962年3月15日,美国前总统约翰·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》,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“四项权利”,即:有权获得安全保障;有权获得正确资料;有权自由决定选择;有权提出消费意见。肯尼迪提出这四项权利,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,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。1983年,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。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。选择这一天作为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是为扩大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宣传,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,促进各个国家、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,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。

    “三·一五”这个节日想必大家都不陌生,因为我们也是消费者,在我们消费时也会碰到许多的侵权事件。例如:被骗买了健身卡,健身中心却“不翼而飞”;手机收到信用卡透支短消息报告,一查,居然发现自己根本没有这张信用卡,虚惊一场,为数更多的短信乱收费就不胜枚举了。

从我们学生角度出发,有的同学报了外教英语学校小班课,却是虚有其名,成了近百人的讲座;而毕业班学生在高考结束之后结伴赴云南大理旅行,与原先旅行团的行程及膳食住宿有天壤之别……

而身边数不胜数的“假”事也接踵而来,新鞋穿到半路,张嘴好象老虎。买了一套西装,一碰扣子全无。喝下两盅“名酒”,立即酒精中毒。搬回新式风扇,噪音有如擂鼓。空调插上电源,不见降低温度。急去商店求助,电梯卡壳中途……

    那么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受到侵害呢?

与经营者协商解决;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请求解决;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;依法申请仲裁;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不要超过“三包”期限;不要贪图便宜;不要私下交易;一定要索要发票不要擅自拆动商品;不要超过申诉时效;申诉要合情、合法、合理。

    其实,在我们身边还有这样一群人,他们,用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着我们消费者的权益,他们就是维权卫士。他们是消费维权的英雄,他们是维护公平的模范;们用辛勤的汗水荡涤假冒伪劣,净化消费环境;他们用满腔的热血维护市场秩序,营造消费平安;他们用炽热的爱心 化解消费矛盾,为消费者排忧解难;他们用法律的利剑捍卫公平竞争,服务经济发展。他们用心血和汗水,把每年的三百六十五天都变成美好的今天!

    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时代的呼唤,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历史的必然。


价廉物美齐声吟;

雅意绵情换客心;

欲使财源畅无尽;

诚信二字值千金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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